重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重庆市居民用电电费按阶梯电价计算,电价分为三档 最高每度可达到0.82元。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保持现行电价不变,每度为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320度(含),每度加价为0.05元,电价为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320度以上,每度 加价0.30元,电价为每度0.82元。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目前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统一每度为0.54元。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 “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可减免电量10度。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