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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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首先,必须重申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组织属性。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定位。
其次,要在体制机制上使居委会“复位”。实践证明,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其在人事、财务上对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依赖。因此,破除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使居委会的人、财、物相对独立。
对居委会干部人选要坚决尊重居民的提名权、选举权;在财政保障上,法律要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居委会当然有协助政府工作的义务,但这些义务需要依法厘定。尤其是要建立居委会协助政府履职的“清单”,禁止将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事项转移到居委会。
考虑到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工作人员角色不分,承担领导核心作用的社区党组织、发挥群众自治职责的居委会和承接政府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今后在体制上应当考虑居委会人员的相对独立性,至少应当有专人相对集中处理居民自治事务。
再次,完善法律也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7年一直没有修改,已经无法为新形势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保障,这也是居委会日益偏离其定位的重要原因。
在法律修改时,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实现、保障、监督机制,对居民参与制度、居民代表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等都作出规定,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始终坚持社区居民的代言人角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区居委会需要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