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7年9月,男子颜某在量贩式KTV与年仅15岁的甘某相识,双方并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在二人相识期间,颜某通过各种途径转给甘某近10万元。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并被颜某妻子卢某发现,卢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颜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甘某返还所有的款项。
但最终,人民法院认为颜某转给甘某的钱财大多数用于共同消费,并不是赠与,故最终驳回了卢某要求甘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详细的说理之前,认为颜某这种在明知甘某尚未成年且自己有家庭的情况之下,还和甘某保持了三年的情人关系的行为是极其不道德的,应该予以严厉的谴责。
这个案例确实是让人很震惊:甘某和颜某认识的时候才十五岁,颜某比甘某大22岁,颜某竟然也能和甘某发展成情人关系?本案中,存在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一一解读。首先,颜某转账给甘某的十万元,从形式上来看,确实像是赠与关系。
然而,从甘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这部分的款项几乎都用于两人之间的住宿、吃饭、旅游等项目了,属于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甘某本身并没从中获取太多的收益。而甘某购买的那一枚钻戒,虽然是用甘某自己的账户支付的对价,但是该部分的款项均是来源于颜某转账的十万元,故购买的该钻戒可以认定为赠与。
但甘某已经将钻戒还给了颜某,并没有占有、控制钻戒,故法院也无法要求其返还。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侵犯,这是现代婚姻的一个基本原则。颜某不止在婚内出轨他人,还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他人,这种行为侵害了卢某的财产权。
任何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者少分财产,但这一请求需要以离婚为前提。本案中,卢某只是请求要求撤销赠与而已,并没有提出离婚诉讼,故无权要求颜某进行赔偿。如卢某以后实在是过不去心里的这道坎而欲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要求颜某少分财产或者进行赔偿。
最后,很多人说颜某和年仅15岁的甘某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难道不犯法吗?从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双方认识的时候,甘某已经15岁了,已经超出了法定的14周岁的年纪,而且双方也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胁迫的行为,故颜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