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原政法委书记彭庆国判了几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还未宣判结果。
2015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滕州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彭庆国(副县级)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