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按照国发{1978}75号}国发{1983}16号参务字{1983}243号等等有关文件实事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国发(1978)75号文件的全文是:“ 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中央军委规定。”二、上述规定目前还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