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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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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有着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包括立法机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条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了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做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自己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办湖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5)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做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案件,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6)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