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轻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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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
1、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条件,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
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出的政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减少或避免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党员在参加讨论时,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党员的讨论权只能通过参加党的会议和在党报党刊上发表文章等形式来行使,而不得擅自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决策相反的意见和主张。
2、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也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现在,我们正处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更需要党员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改进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当然,所提出的建议和倡议,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党章赋予党员有批评权、揭发权、检举权,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要求。
4、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事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明自己意志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每一个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党员进行表决或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在进行选举时,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手中神圣的选票。
5、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使被处分的或被鉴定的人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说明情况。
阐明自己的观点,使党员和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考虑和决定问题,防止对党员做出错误的处理,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6、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做出这项规定,是因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现象,而且有时真理在少数人手中。
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有助于通过正常的方式解决党内的不同认识问题,以便更好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但是,必须明确,党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坚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个前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党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