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的认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公款吃喝的认定如下:1、公款超标准吃喝;2、公款同城吃请;3、无公函的公款吃喝;4、公款接待陪餐人数超标;5、公款接待违规饮酒;6、违规以加班、误餐等名义公款吃喝;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8、其他违规公款吃喝。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