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立法权。包括:(1)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当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以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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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权。包括:(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组织检查组,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问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重大事项。
4.人事任免权。包括:(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6)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提名,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