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的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