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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撞人的韩某犯了什么法

辽宁葫芦岛撞人的韩某犯了什么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辽宁葫芦岛撞人的韩某犯了什么法

韩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韩某明知在马路上驾车冲撞的行为会危害路上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本罪客观方面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韩某在客观上实施了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韩某的行为侵犯了事发道路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权、健康权。

360百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