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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人民主权是如何得到体现的?

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人民主权是如何得到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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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人民主权是如何得到体现的?

首先区分清楚“洛克的学说”和“洛克式的人民主权学说”。“洛克的学说”指的是什么不用我说,读过他书的人都知道。“洛克式的人民主权学说”,关键先理解“人民主权学说”是什么。“人民主权学说”是关于主权来源的一种派别,简单地说,就是最高统治权来源于人民,其统治必须得到人民同意,其授权和转让必须得到人民认可。“主权”一词是中世纪时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博丹之前,这个词泛指“最高统治权”,博丹把它的意义细化了: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wikipedia.org 的页面但我们不能说博丹之前就没有“主权”概念。所以,你说博丹第一次详细讨论了“主权”的概念,这是没问题的。但第一个提出“人民主权”学说的是帕多瓦的马西里乌斯,即上帝通过人民之选择授权给统治者统治,这反而比博丹还要早。那么拿这个很明确的概念去审视洛克,我们就发现,最大的问题就是洛克根本没有自觉,说我要讨论的是一种主权学说,我要讨论一种权力,这个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一切法都是在它之下的,然后它的来源必须是人民,洛克没有这种意识。他只是在讨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怎么签订的,国家的统治权力来源是什么。他可能顺带提到了跟人民主权相关的观点(《政府论》下篇第十三章),但这不是他的论述重点。然而卢梭是有一个明确的自觉,说我要讨论的是主权学说(《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主权来源于人民。就这一点而言,他俩没有区别。但在洛克那里最高的东西永远是自然法,他论述的重点是人类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实际上是让自然法更清晰地得到了表述。然而卢梭这里最高的东西就是人民的公意,它就是自然法的内容,他论述的重点是你一切人定法没有比这个更高的东西。这是我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至于第一个问题,这个提问方式是错误的。首先我们之前说了,洛克没有自觉地去讨论人民主权学说。其次,就算我们把讨论范围扩大到洛克的政治理论: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是一种社会史发展理论,而洛克的政治理论是基于自然法讨论基础上的规范性的政治哲学。前者上承的是18世纪以后(休谟、弗格森)的社会学理论,后者则是18世纪以前的自然法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学说。这两个之间不存在什么兼容不兼容的关系,或者说,你讨论它们之间兼不兼容是没有意义的。这种问题一般是初学者才会问的问题:他只知道哈耶克的东西不是中国人的,洛克的东西不是中国人的,就想看看他俩是不是兼容,可以理解,但确实是错误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