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查恐怖嫌疑人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