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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问题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问题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如果设备是建设方购买的,那么其价款可以不征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你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查询具体情况。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可以从营业额中扣减,但如果分包给个人,则不能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