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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的佩戴规定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的佩戴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将于2014年8月1日施行的《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专门就做好宣扬激励工作作出具体规范,今后军人5种情况下可佩戴勋章奖章,个人获三等功以上奖励部队要寄发受奖通知书和喜报。

《规定》明确,在军官着礼服参加的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学员毕业典礼、退役军人向军旗告别仪式和其它可以佩戴勋章、奖章参加的活动中,立功受奖人员可以佩戴勋章、奖章。

《规定》要求,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其所在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寄发受奖通知书,向人民武装部寄发喜报,还可根据受奖人要求同时向其入伍前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寄发受奖通知书。人民武装部收到受奖通知书和喜报后,应协调民政部门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并协调当地媒体做好事迹宣扬等工作;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由上级军事机关协调当地媒体做好事迹宣扬等工作。

《规定》明确,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召开庆功授奖或授称命名大会;对获得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可以视情况召开庆功授奖大会。对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通常由军区级单位召开授称命名大会。

《规定》还要求,对受到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提前晋衔、晋级和增加工资档次等待遇。晋衔、晋级和增加工资档次的时间,从批准奖励的当月起算。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的佩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