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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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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结构

什么是所字结构,者字结构? “所”字通常位于谓词性成分前,用来指代行为动作的对象,一般把“所”字后它后面的谓词性成分称为“所字结构”。“所”字的语法作用是使谓词性成分名词化。“所”字结构主要有五类: 1.所+动词:  获秦王所乘云母车。  2.所+动词+中心词:  仲子所居之室。  3.所+动词+者:  视吾家所寡有者。 4.所+介词+动词:  彼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  是吾剑之所从坠。 5.所+(介词)+动词:  冀之北土,马之所生。(所以生,“以”字省略)  所杀大臣,多吕后力。(所以杀,指凭藉的力量。)  诺,恣君之所使之。(所以的省略,使用他的方法)  “所”字的基本语法功能是使动词性成份名词化,如果名词,形容词出现在“所”字后也变成了动词。如:  世之所高,莫若黄帝。  置人的罾鱼腹中。(罾名词,鱼网) 者,放在词或词组之后,构成一个名词性结构,称为“者”字结构。“者”字前面可以是:形容词、动词、数词、述宾、偏正、主谓词组。者,用于判断句中。“者”原来是一个指示代词,后来演化为助词,还有一定的指代意味。有的句中,指代作用也没有了,只起提起注意的作用。“者”可根据具体的句子翻译为不同的意思。“……的人;……的事”,如:  1.“……的人;……的事”:  赦之,以劝事君者。  深者入黄泉。  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三者何先?   2.判断句中的“者”:  陈胜者,阳城人也。  3.“有”字的宾语后:  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  (1)条件分句后:不者,若属皆且为所杀。  (2)时间词后: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食实足食也。古文学习中“所字结构”例说一、“所字结构”的定义:作为虚词时的“所”字,它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可以把“所”字看作使动词等词体词化的标志,它的作用就是改变其后的词语的性质而是它具有其他功能。具体地说,当它用在动词、介词或短语之前时,它主要起着结构作用,不再具有实在的词汇意义,应该把它看作“结构助词”, 通过这个结构来充当句子的主语、宾语或定语。而不把它看作代词。“所字结构”充当句子成分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不能将其拆分,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所字结构”根据与“所”字结合的核心词的词类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别:“所+动”结构和“所+介”结构。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每一种类型中“所”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所字结构”的语法功能。可见,“所字结构”的用法和意义十分灵活。二、“所字结构”的种类及语法功能:(一)、“所+动(包括活用的名词或形容词)”结构“所+动”结构是“所字结构”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结构类型,它的基本形式是“所”字加在动词(多为及物动词)、动词词组或活用作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前面。其中的“所”字是指示代词,指代后面动词所涉及的对象或宾语。具体来说,这种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变化:1、所+动+名这是“所+动”结构中的最基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所”将其后的动宾词组转换为了一个名词性的偏正词组,并强调、指示了中心词。例如:(1)、举所佩玉玦以示者三。(《史记·项羽本纪》)例(1)中的“过名山大川”即“所+动+名”的形式的“所字结构”,动宾词组“过名山大川”与“所”结合后变为了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经过的名山大川”。这里的偏正词组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名词性偏正词组,因为“所”在其中起了强调指示的作用,强调并指示了中心词,引起大家的注意。而一般的偏正词组没有这样的作用。有时候为了使这种偏正关系更加明确,还可以在动词和名词之间加上连词“之”,在译为现代汉语时就相当于加入了一个助词“的”。例如:(2)、衡不慕当世,所居之官,辄积年不徙。(《后汉书·张衡传》)“所居之官”就是在“所居官”的基础上加入“之”使关系更为明确,其实质与“所居官”是一样的,在翻译时我们可以译为“担任的官职”。2、所+动这种结构类型可以看作是第一种类型的省略式,动词所修饰的中心词没有出现,“所”直接加在动词的前面,形成了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主语或宾语,用来指代人、事、物等,相当于“所……的(人、事、物),我们在翻译时应补充出所指代的内容。例如:(3)、皇上有所询问。(梁启超《谭嗣同》)例中的 “所询问”后面没有出现动词所修饰的中心词,但在理解时要补充出省略的内容,“所询问”是“询问的(事情)”。这样理解,我们就能知道例(4)中的“所字结构”充当的是句子的宾语。3、所+形容词当一个形容词与“所”字结合之后。这个形容词就临时活用为一个及物动词,整个结构仍然作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出现,充当主语、谓语或宾语,指代的是人、事、物等。例如:(4)、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曹刿论战》)例中的形容词“安”在与“所”结合后活用为动词,意思是“安身”。在这个句子中指代物,我们在翻译时要将其补出。整个“所字结构”在在句中充当了主语。4、所+名词“所”置于名词之前,使名词具有了及物动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可以理解成活用为动词)它的用法和“名+形容词”是相同的,他们都不是“所+动”结构常见的类型变化,特别是“所+名”我们接触的机会要更少一些。例如:(5)、置人所罾鱼腹中(《史记·陈涉世家》)例句中的“罾”本身是名词,但与“所”结合后在这里是“用渔网捕捉”之意,“所罾”指代“用渔网捕捉的(鱼)”。5、所+动+者这种类型中的“所”起的作用与第一种类型中的“所”是相同的,只是中心词由名词换成了不必明言或不便明言的代词“者”,“者”在这里起了指代的作用,“所”只起强调的作用,组合之后形成的“所……者”结构仍然作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6)、刑法行于国,所诛者乱人也。(《礼记·聘义》)在这个例句中,“所字结构”指代的是人,而这个指代的作用是由“者”来承担的,“所诛者”意思就是“诛杀的人”之意。它们在句中充当的是句子的主语。6、所+动宾词组这种类型的“所字结构”经常会和“所+动+名”相混淆。虽然两者形似,但实质却有所不同,在“所+动宾词组”中,大多数动词所修饰的宾语是由代词充当的。例如:(7)、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其中的动宾词组的宾语是由代词“之”来充当的,译为“使用它们的地方”。如果宾语是由一个名词来充当,就要看动词和名词之间能否加入连词“之”,能够加入“之”而意思不改变的,属于“所+动+名”形式;意思发生改变的则属于“所+动宾词组”形式。我们比较以下两个例句。(8)、所得表众,亦极七八万耳。(《赤壁之战》)例句中,“所得表众”可以加入“之”变为“所得之表众”,意思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获得的刘表的部队”,所以应属于“所+动+名”式。7、所+状+动这里的“状”指的是能够充当状语的能愿动词、形容词、副词等,在使用时这几类词先和动词组合成一个动词性的偏正词组,整个词组再和“所”结合形成“所字结构”,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在这种类型中,“所”字要强调指代的是偏正词组所修饰的那个中心词(一般不出现),理解起来要稍微复杂一些,但在文言作品中却经常使用。例如:(9)、凡所应有,无所不有。(《口技》)(10)、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逍遥游》)上述例句中充当状语的是“应”“不”“可”,它们和动词“有”和“用”结合组成了动词性的偏正词组“应有”“不有”“可用”,之后与“所”结合,强调指代的是“有”和“用”修饰的那个中心词。“所应有”指的是“应该有的(声音)”,“所可用”指的是“可用的(地方)”。(二)、“所+介”结构“所字结构”的第二种类别可以称之为“所+介”式。“所+介”式的类型变化虽然没有“所+动”式那么多,但它的意义表述却更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介词本身的语法功能决定的。介词本身就是一种用法灵活的虚词,它既可以表示处所和时间,又可以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动作行为相关的工具、方法或行为发生的原因。介词在与“所”字结合的同时也保留了它的语法特征,所以我们在分析“所+介”结构时,要更为细致。具体来说,“所+介”结构有以下几种变化:1、所+介这种形式可以看作是“所+介+动”结构的省略式,它的用法和“所+介+动”相同,我们在理解时,应注意在补充出中心语的同时不要忘记加入相应的动词使语义完整。例如:(11)、抚军不忘所自,无何,宰以卓异闻。(蒲松龄《促织》)例(11)中的“所自”是“所自(来)”的省略式,在理解时,应注意在补充出中心语(来)才能使语义完整。2、所+介+动这是“所+介”结构的基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先是由介词和其宾语(此宾语常省略)组成介宾词组,再和动词组合成一个状动关系的偏正词组。最后这个词组与“所”字结合,组成“所”字结构。组合后的结构是名词性词组,在句子中充当宾语,指代处所、条件或是原因等。例如:(12)吾知所以距子矣。(《晏子·公输》)(13)圣人非所与熙也。(《晏子·内篇》)(14)先生所为文市义,乃今日见之。(《战国策·齐策》)在例(12)、例(13)中,介词的宾语没有出现,例(14)中宾语出现。在理解时我们分别将它们译为:例(12) “我知道用来抵御你的方法”;例(13) “圣人不是可以和他开玩笑的人”;例(14) “先生替田文买恩义的道理”。通过这三句的翻译我们可以看出,在解释这种结构时,中心词是由我们补出的,结构中的介词虽然并不表示确定的意义,但我们却能利用其固有的语法意义,限制这个名词性词组中心词的意义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准确的表达语义。古汉语中的“所”字,虽然其词性的认定至今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论,我们通过以上归纳分析,对其类型的变化已经有了一个较系统的认识。有了这些认识,我想,对学生更好地理解文言作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它文言语法问题的探讨都会有一定的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