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概念是什么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