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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资的相关政策

两高一资的相关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性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的是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2006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调整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比如,锡、锌、煤炭部分资源类产品取消出口退税。这次调整在继续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同时,将重点转向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充分体现了中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取向和调控目标。之后,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铜冶炼、铝、煤炭、水泥、纺织、电石、焦化、铁合金、钢铁、电力、铅锌等11个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另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对“两高一资”行业发展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2008年12月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鼓励一批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点项目快速建设。”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和调整分级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两高一资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