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是由谁制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具体如下:
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规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
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扩展资料: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其一,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其二,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其三,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其四,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其五,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其六,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这种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