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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罚

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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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罚

日常的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假发票、收据)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近期,我们对某建安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街头购买假发票,一个纳税年度竟在成本列支了假发票达300多份,金额近4千万元,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部门目前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列支假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以一份假发票视作一个行为,对每份假发票处罚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理由是,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既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收的法律法规少缴了税款。对纳税人不重罚,达不到惩罚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按每份发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只按一种行为来处理,只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理由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最多只能给予1万元的罚款。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违法性质上讲,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以假发票列支成本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采用同一手段,同一种方法,采取了同一违法行为,不管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次数多少,税务机关发现时只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能算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同一种违法事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1993年施行至今,已十多年了。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上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为例,处予1万元的罚款,其违法成本远不足以使其痛改前非。为了使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真正达到打击发票违法、惩治不法行为、遏制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笔者建议,在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应加大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