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有什么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人民陪审员的待遇是出庭审理案件时,享有相应的补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扣除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