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需要满足以上提取条件,便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了。
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然后携带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合格后便可以提取了。
法律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中,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