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专利侵权,原告索求赔偿100万是否合法合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如果原告申请了专利,并且确定微信支付的二维码与原告的二维码功能和性质一样,那么赔偿100万很合理。但是如果没有确定微信支付的二维码与他们相同,那么要求赔偿100万就不合理了。
在这一场官司中,腾讯他们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只是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单字二维码”。
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从上述话中,我们可以了解,原告和被告的二维码是不同的,原告的二维码属于“多字段二维码”,而微信支付的二维码属于“单字段二维码”。
并且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辩识都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另外二维码技术是在1994年发源于日本,但因日本放弃了专利权,才使得二维码迅速普及开来。
根据这几点,我们完全可以知道微信支付与原告的二维码完全不一样,并且微信支付的二维码在原始的二维码中进行了创新和变化。将本来用于扫描商品的二维码,变化成只用于用户支付的二维码。
最重要的是,二维码技术的创始国日本都放弃了二维码的专利权,那么原告的二维码不可能是原始创始人。那么原告起诉微信支付并不合理,原告的二维码和微信支付不是同一功能的二维码,只是另一种类型的功能的二维码,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