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职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清朝官制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
其中“中央官职”包含内阁、军机处和六部,再加上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所属官员;而“地方官职”则整体分“省、府、县”三级。除了“省、府、县”,清朝地方官制中还存在“道”和“厅”两级行政级别。
详细介绍:
“道”,处于“省、府”之间,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委”级别,但不作为正式的行政机构存在,只拥有行政级别。
“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其中“直隶厅”和“府”平级;“散厅”和“县”平级。
据此,我们能大致得出清朝地方行政机构的官职设定,以及同现今具体职务的对照:
省。
清朝的省级领导班子由“三大宪”组成。所谓“三大宪”,即督抚、布政使和按察使。
“督抚”,即“总督”和“巡抚”的合称。
总督:基本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方局书记,执掌一省或者数省行政、军事、经济大权。正常情况下,总督的品秩为正二品,但经过兼领兵部尚书或者右都御史衔后,品秩升为从一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国级。
巡抚:基本类似于现今的省委书记,享受“加衔”待遇后,品秩为正二品,基本等于兼领了国务委员职衔,行政级别为副国级。
布政使、按察使:同为督抚属官,同属省级领导。其中布政使执掌一省民政、财政,基本等同于现今的省长,品秩为从二品,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按察使执掌一省刑法,基本等同于现今的政法委书记,品秩为正三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部级。
除了“三大宪”外,清朝时期的省级领导还有“驻防将军”、“提督”和“提督学政”三位。其中“驻防将军”执掌一省八旗驻防军队;“提督”执掌一省绿营军队;“提督学政”执掌一省教育和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