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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大黄鸭侵权吗?

山寨大黄鸭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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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大黄鸭侵权吗?

“大黄鸭”事件继续发酵。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的“大黄鸭”来到香港后,引起了全国各地“粉丝”的热烈追捧。近日在武汉、天津、杭州、佛山、芜湖、无锡等地,也出现了相同或相似造型的“大黄鸭”。一时间,大黄鸭游遍全国,也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山寨“大黄鸭”到底构不构成侵权,需要个案分析。如果山寨大黄鸭与“大黄鸭”整体形象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则不管其尺寸大小都涉嫌侵权;如果山寨大黄鸭与“大黄鸭”整体形象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近似,或者仅仅是普通黄鸭形象的简单呈现,则不侵权。   “大黄鸭”是由荷兰艺术家弗洛伦泰因·霍夫曼以经典浴盆黄鸭仔为造型,创作的巨型橡皮鸭艺术品,其造型独特可爱,具有独创性,自其诞生之日起即产生著作权。任何人未经作者霍夫曼授权,都不得擅自实施该著作权(版权)。   “大黄鸭”是由荷兰艺术家创作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手斗二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该作品的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二是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三是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大黄鸭”的作者所属国荷兰,与我国同属《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大薯销约》成员国,并且早在2001年就与我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该协议包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相互公平保护问题。因此,“大黄鸭”作品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霍夫曼有权在中国主张著作权。   各地山寨大黄鸭如果未经霍夫曼本人授权,则极可能构成侵权。据悉,霍夫曼并未授权内地相关企业或个人使用“大黄鸭”造型做宣传。目前各地出现的山寨大黄鸭大都与霍夫曼创作的“大黄鸭”相同或实质近似,因此大都涉嫌侵犯霍夫曼享有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包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权利体系的复杂权利组合,各地的山寨大黄鸭滚游侵犯了“大黄鸭”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呢?笔者认为,至少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三种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包括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各地山寨大黄鸭显然属于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报道称还有个别厂商将“大黄鸭”作为玩具生产销售,即属于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权利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大黄鸭”作为造型艺术作品显然属于美术作品,各地将山寨大黄鸭布置在公园或街道等公共场所,供路人参观或作活动宣传,属于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大黄鸭”先后游历了荷兰、美国、巴西、日本、澳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引来了各国“粉丝”的热烈追捧,但未曾报道有人去山寨它,而一到我国,却出现了众多的山寨版大黄鸭。两相对比,凸显出我国一些市场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人们对知识产权还不够尊重。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普遍敬仰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