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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安局的历史沿革

哈尔滨公安局的历史沿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194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东北局派钟子云等到哈尔滨市成立滨江地区工作委员会,并亲自领导接管公安局的准备工作,24日,派周维斌等接管哈尔滨市公安局,周为公安局长,张晓岩、刘世范为分局长。

11月,中央派来的延安干部大队到哈尔滨市后,中共哈尔滨市委派王文科为公安局副局长,马亮为秘书长,白光为司法科长。之后,又派20余名干部进入哈尔滨市公安局,并组建两支武装警察队:一是特别警察队100余人(因成份复杂,在同年11月30日撤离哈市时解散),一是公安大队100余人(撤离哈市时编入主力部队)。

苏联政府按照《雅尔塔协定》,于1945年11月17日,苏联驻哈红军司令部通知中共军政机构退出哈尔滨市。在这种形势下,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周维斌等人撤出市公安局,同年12月12日周宣布辞职后,由无党派人士全广江(曾任伪肇东县协和会理事长)任公安局长。马亮仍留公安局任督察长,继续留在公安局从事地下工作。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第二次解放哈尔滨市,5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成立。5月30日,在国民党哈尔滨市警察局的基础上,建立哈尔滨市政府公安局,局长周维斌,副局长陈泊。下设督察处、秘书室、警务科(内设交通股)、治安科、司法科、外事科、侦缉大队、消防警察总队、警察训练所。

辖东傅家、西傅家、道里、新阳、顾乡、南岗、马家、太平、香坊、松浦等10个警务分局(后改称公安分局),辖89个派出所。各分局内设秘书、警务、外勤、治安、司法、行政、总务、外事股,交通驻在所和公安队警备班。为了彻底改造旧警察机构,建立新型的人民公安机关,同年6月21日,对部分机构进行调整。

警务科改为总务科,治安科改为行政科,侦缉大队改为侦缉队(隶属司法科)、消防总队改为消防大队,警察训练所改为公安干部训练所(同年9月改为公安干部学校)。此后,又设置研究室、《公安报》编辑部、供给部、司法大队(隶属司法科)、公安大队(1947年撤销)。

8月,撤销督察处,将研究室和总务科并到秘书室,恢复治安科,撤销外事科,外侨管理工作划归市政府外事科统一管理。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改为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仍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直接领导。局长周维斌,副局长陈泊。

1947年1月4日,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改称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安局,7月3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安局改为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总局长陈龙,副总局长黄华青、黄耕夫。设秘书室、治安科、司法科、公安干部学校、游民教养院、消防大队、执法大队等,后又增设社会调查科。市政府外事科撤销后,11月,又成立外侨科。

1948年5月,总局增设干部科,恢复总务科。7月,增设北傅家分局。8月,撤销执法大队,成立公安总队。11月2日,黄华清任总局长,黄耕夫任副总局长。是月14日,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改称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15日,市局直属的科级升格为处级建制。局内设秘书处、治安处、行政处、公安干部学校、消防大队、公安总队、游民教养院等。

1949年3月5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取消特别市中的“特别”称谓的决定,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改为哈尔滨市公安局。同年4月21日,又改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安局。5月中旬,哈尔滨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直辖市改为松江省辖市。6月,王化成任局长。全市共有干警2 428人。

哈尔滨公安局的历史沿革

扩展资料

公安局工作职责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