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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提出

《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提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提出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