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醇基燃料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醇基燃料就是甲醇为主勾兑,本身甲醇燃料并不违法,相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政策,但是燃料属于化学危险品,到地方上审批就比较繁琐,又因为从业门槛低,所以很多个人作坊,大部分因为办证麻烦而无证经营。
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品,经营时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品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证等,还有车辆运输许可,场地要达到消防要求等。
扩展资料
醇基燃料的主体是甲醇,而甲醇在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中划为第3.2 类中闪点易燃液体。长久以来,因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也因为醇基燃料这个名称并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目录,只是甲醇列入管理目录。所以,多地安监部门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几乎都没有做过过多的约束和监管。而放任产业发展至今。
但是,从2012年始,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不再是以由没有进管理目录而论,而是有了一个更加科学的衡量标准(闪点),专业上习惯叫闭口闪点,醇基燃料以12—13℃的中低闪点,很自然的纳入到危险化学品管理。所有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均受国家安监总局签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的管制约束。所以,行业规范了,准入门槛提高了。
醇基燃料是有国家标准的,早在1996年国家就已经出台了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181-93《合成液体燃料》为基础而制订的。随后的1997年,国家农业部发布了NY311-1997《醇基民用燃料》行业标准,同时发布了NY312-1997《醇基民用燃料灶具》行业标准。这3个标准对规范醇基燃料及灶具的生产及使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当时的醇基燃料技术还处在发展阶段,所以对于燃料及灶具的生产及使用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1、燃料国标及行标的有关技术条件存在不易操作的问题:燃料国标及行标的技术条件对比中可以看出,燃料国标的技术条件中没有明确对醇基燃料的含烃量加以限制,这就使得燃料生产企业在贯彻执行燃料国标中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原因是醇基燃料随着温度的升高,其饱和蒸气压将增加。由于醇基燃料大多数是以粗甲醇作为主要原料(主要考虑其经济性),热值较低。生产厂家为了提高其热值,要在燃料中加烃,通常加轻质烃,如液化气残液、汽油等。
但是醇基燃料类加烃后,随着温度升高,其饱和蒸气压将成倍增加。灶具若使用了这种含烃量较多的醇基燃料,则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即容易发生灶具爆炸事故。另外,经实验验证,燃料行标技术条件中的烃含量≤20%也定得偏高。
2、灶具行标中存在操作上的漏洞:在灶具行标中明确规定,灶具额定工作压力≤0.2MPa,却没有明确规定检测灶具工作压力时测试所使用的醇基燃料中必须保证烃的最低含量。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生产灶具的厂家容易钻空子。如果出现灶具爆炸事故,技术监督部门很难按规行标准进行监督、认定,因为燃料生产厂、灶具生产厂都可以说其产品是严格按燃料国标或燃料行标及灶具行标的技术条件生产的。
实验研究结果:我们通过大量的实验发现,醇基燃料含有10%以上的烃类物质,尤其是含有轻质烃(如液化气残液等),灶具的工作压力上升得非常快。如果醇基燃料中不明确限定烃的含量,是非常危险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