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有的,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