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辛普森杀妻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正义的定义是具象与表象统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规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应符合具象。
实体正义的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惩处犯罪,程序正义重点在于维护法治秩序。当然是实体正义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义。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存在毫无意义,保持不了程序正义的执法人员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义主要是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其次是对于当事人的约束,毕竟在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法官是主要责任人。程序正义是比较容易实现,因为照着法律书找到犯罪事实对应的条款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如同一个演员,通过演说已经编写好的台词比冒着现实风险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更加容易一样。
程序正义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观念落后等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忽略执法人员主观邪恶、素质低下的因素(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官素质都很低,我见过10个法官9个是渣),如何证明辛普森杀了妻子,需要有确凿的证据。
要么是美国的法律不完善、正义残缺,要么是法官并不精通程序正义,很明显,辛普森杀妻案件并没有体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却灭失了实体正义(因为没有找到真凶、死者枉死是事实)。法院仅仅因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证据被驳斥而否定整个案件,而没有完全排除显见的嫌疑,比如现场大面积的血液的照片,案发现场的细小痕迹与死者的死的关联是100%确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还原。
如果确系警察伪造了证据,从程序正义上说要治警察的伪造证据罪,并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够保持程序正义的警署继续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还原案发现场(时间、人物、地点、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灭失了辛普森的权利,也是灭失了实体正义,美国应该赔偿。
这个案件法院似乎就是斗嘴炮,一场嘴炮过后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纸空文掩盖了,灭失实体正义。还让草民门困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标准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义。
联系在道德规范中这样阐述:
何况,法律所约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证确认现象包涵的一些恒常的意义及证据之间的抽象关联,而显在地支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以至基于此的表述被认为不充分,惩治违规行为的请求则被认定证据不足告终;审理于事无补,行为还原成现实过程,结局还原成现实结果,经审察过的现象引发的观念与就审理质证过的证据发表的新的观点不会作为新的证据,法律程序随即完结,过去的事实被埋葬。
法律也不会详细约定具体证据的实时效力与特定说服力,奠基于此,司法公正的天平会因对事态把握不准确、错误地划分证据效力范围而倾斜。
更何况,司法机构内在的矛盾无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调解这些矛盾附加为成就司法公正的条件,在法治环境中为伸张正义设置障碍。它们开设法外的联络线路,传播主观僻见;它们试图构造人的精神表象,通过暧昧的表意,强调并非必然的联系,借观点不同暗示证据不全,让当事人误以为自己作为不力、逐渐散失自信;设置潜规则,为排除异议、行使特权提供方便。它们重视未明确规定的权威而忽视未明确规定的等级限制关系,在矛盾对立、权势较量的形势下选择合适的立场,充分利用个体与社会的相对关系推卸责任:不积极正面回应请求,割裂达成正义的联系,象征式地表达自我保护的意愿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确量化的标准都成了它们自由掌握的尺度,它们行使这种自由时不惜以损害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为代价:审判以翻案不成立为目标,法律程序被用来规避外来的谴责,司法公正只须得到内部确认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于是,它们造就了纯粹的形式主义,竟然允许审判不关联事实真相且假以标榜司法独立;它们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形式部署,将自身矛盾产生的风险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个部分,渐渐滩派给当事人,并表彰贡献者。名为法治实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着无知、冷漠、自私、邪恶的内在,形形色色闪现于人的精神世界,无法被指控。
觉醒吧,我们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据事实判定谁不懂法,谁在玩弄法,无论在什么样的地位,穿着多么的光鲜、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干了蠢事,我们就知道,光鲜背后无非是邪教徒卑贱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