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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多少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多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多少

法律分析: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