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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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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简介:1871年4月16日由帝国制宪会议通过,宣告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标志着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的最后完成,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该宪法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虽保存很多封建残余,但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18年德国爆发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该宪法寿终正寝。1、联邦领土第一条 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2、帝国立法权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四条 下列事务属于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1)制定关于迁徙的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3)规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8)铁路事业……10)邮政、电报事业……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3、联邦议会第六条 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17票;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符登堡4票;巴登3票;黑森3票;梅格棱堡-许威林2票;布伦斯维克2票。4、主席职位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第十八条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5、帝国议会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 帝国议会议员,就其议员职位而论,不得领取任何薪俸或报酬。11、帝国军事第六十一条 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收皇帝指挥……第六十八条 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