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什么情况下移交缉私及缉私的处罚程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每个口岸移交到缉私的标准不同。以南方走私案高发区来说,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缉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万或5万为标准,货值超过定额就会交到缉私局处理。但只是个违规案件,不会处理的特别严重。
如无主观故意,按十五条(一)来处罚,可以警告,也可以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如果之前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一般都是警告或一千处罚。再往重罚的话需要加上五十三条的某一项,否则应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处罚依据。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是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海关缉私局是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机关,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的缉私局是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一机构是海关总署内设机构;但是此公安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各地海关(含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