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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拥有的职权

全国人大拥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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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拥有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全国人大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法律依据:《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