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带动1 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 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租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创业场租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
(四)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实地走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