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增长速度的计算方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计算平均增长速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是以间隔期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另一种是“累计法”,又称代数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间隔期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
除固定资产投资用“累计法”计算外,其余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如建国四十三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是以1949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1950-1992年平均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发展速度和增长速度都是用来表示某一时期内某一种经济指标发展变化状况的动态相对数。它们都把对比的两个时期的发展水平抽象成为一个比例数,来表示某一事物在这段对比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方向和程度,分析研究事物发展变化规律。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发展速度是反映某种社会现象发展程度的相对指标,它是报告期发展水平与基期发展水平之比,也就是把基期发展水平定为1(或100%),报告期发展水平相当于基期水平的相对数值。计算公式为:
发展速度(%)=某指标报告期数值/该指标基期数值×100% 上式当比例数值较大时,则用倍数表示较为合适。如某地增加值1995年为366亿元,1994年为328亿元,1995年与1994年之比,366÷328=1.12,这表明1995年(报告期)发展速度为(或相当于)1994年(基期)的112%(或1.12倍)。
而增长速度则是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增长程度的相对指标,它是报告期增长量与基期发展水平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增长速度(%)=(某指标报告期数值-该指标基期数值)/该指标基期数值×100%
计算结果若是正值,则叫增长速度,也可叫增长率;若是负值,则叫降低速度,也可叫降低率。如上例的增长速度为:(366-328)÷328=0.12,用百分数表示为12%,即1995年比1994年增长了12%或0.12倍,由此可知,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或100%)。
平均递增速度也叫平均增长速度,它和平均发展速度统称为平均速度。平均速度是各个时期环比速度(即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期水平对比计算的速度)的平均数,说明社会经济现象在较长时期内速度变化的平均程度。平均发展速度表示现象逐期发展的平均速度,平均增长速度则是反映现象逐年递增的平均速度。平均增长速度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或100%)
上式如为正值,表明现象在一定发展阶段内逐期平均递增的程度;负值表示现象逐期平均递减的程度。由此可见,平均速度的计算首先是平均发展速度的计算。平均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几何平均法也叫水平法,另一种是方程法,也叫累计法或代数平均法。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水平法主要考虑最后一年的发展水平,即着重解决按什么平均速度才能达到最后一年的发展水平。通常用于计算人口、产品产量、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的速度。而累计法则考虑整个时期累计发展总量,即着重解决什么样的平均速度才能使各年计算水平之和与各年实际发展水平之和相一致。通常用于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垦荒造林、地质勘探等指标的速度。下面简单介绍水平法。累计法较复杂就不详细介绍了。 (1)按环比发展速度连乘积计算
平均发展速度(%)=n环比发展速度连乘积
n表示环比发展速度的项数。
例如:某地区增加值1991年-1995年各年的环比发展速度分别为115.6%,107.8%,105.6%,103.6%,107.2%,计算平均发展速度为:
(115.6%+107.8%+105.6%+103.6%+107.2%)/5=108%
平均增长速度为:108%-100%=8%
(2)按总发展速度计算
平均发展速度(%)=n某指标报告期(最后一年)数值该指标基期(最初一年)数值×100%
其中n为报告期与基期的间隔期数,举例如下:
某单位1995年增加值为18250万元,1990年为14300万元,计算五年的平均发展速度和平均每年递增速度如下:
五年间的平均递增速度为:
105%-100%=5%。